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傅瑞慈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尉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21 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446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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