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7年度,247號
SLEV,107,士簡,247,20190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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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天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友萍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 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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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