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17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光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89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32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