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7年度,1556號
SLEV,107,士小,1556,20190129,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15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盤琚天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秀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古全方位系統檢測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
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 6條之32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1/1頁


參考資料
太古全方位系統檢測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