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蔡宗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錫昭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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