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聲字,108年度,2號
CYEV,108,朴簡聲,2,20190103,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蔡宗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錫昭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
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