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3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基福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提出曾基福之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如有再轉繼承,併提出再轉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之書狀,並
按更正後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三、提出附表所示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及異動索引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附表:
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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