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字第2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陳嘉源
蘇龍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2月1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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