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聲字,107年度,191號
CYEV,107,嘉簡聲,191,2019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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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聲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吳仲明 

      吳羽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忠麟吳仲明吳羽柔吳均蘋為公
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吳仲明吳羽柔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相對人吳仲明吳羽柔負擔新臺幣2,000元,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吳忠麟吳仲明吳羽柔吳均蘋戶籍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之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 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查,相對人吳忠麟吳仲明吳羽柔吳均蘋戶籍設於嘉 義市○區○○○街00號四樓1 ,聲請人為通知債權讓與之事 實,以掛號信函寄送至相對人上開戶籍址,經郵務機構以招 領逾期為由退回等情,有聲請人所提之債權讓與證明書、信 函暨退回信封等件影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憑。經本院函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派 員至相對人之戶籍址查訪結果,經該址住戶表示相對人吳仲 麟、吳均蘋居住於該址,吳仲明吳明柔未居住於該址,亦 不知其住址,此有該局108 年1 月15日嘉市警一偵字第1080 000156號函暨所附查訪紀錄表附卷可稽,是相對人吳仲明吳羽柔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而相對人吳忠麟、吳均 蘋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關於相對人吳仲 明、吳羽柔部分,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本件聲請 關於相對人吳忠麟吳均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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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