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88號
原 告 李錦煌
訴訟代理人 林育秀
被 告 温勝安
温福良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温添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5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漏附附圖甲、附圖乙方案一、附圖乙方案二、附圖丙之一、附圖丙之二部分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附圖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漏未附上附圖甲、附圖乙方案一、附 圖乙方案二、附圖丙之一、附圖丙之二,與原本不符,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