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7年度,732號
CYEV,107,嘉簡,732,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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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73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魏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炳文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37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原告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尚應
繳納3,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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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