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富行開發銷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文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文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00元(計算式:
(6+2)×5,700元/㎡)=4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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