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534號原 告 蔡佳臻 被 告 徐王秀珍 王敏雄 王順富 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陳惠麗 住嘉義市○○街000號被 告 曾月霞 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 2樓 居嘉義市○區○○街000號訴訟代理人 王慧鐘 住嘉義市○區○○街00巷00號被 告 王嘉恩 住嘉義市西區北社尾649 號之7 李金錦 住同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張崑豹之繼承人唐 玉鈴之遺產管理人) 設高雄市○○區○○○路00號18樓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李玉敏 住嘉義市○○路00號複 代理人 丁維儀 住同上被 告 蔡環玉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二樓 鄭建男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林再正 住嘉義市○區○○路000號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沈經凱 住嘉義市○區○○○街0號被 告 王麗卿(即王伯禎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王麗兒(即王伯禎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路00巷00號 王品鈞(即王伯禎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王鉦傑(即王伯禎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街00號四樓 王彥堯(即王伯禎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趙庭鳳 住臺中市○○區○○街00號四樓 居臺中市○○區○○路○段000號4樓D 室 送達代收人 王品鈞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段00 0號4樓D室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設臺北市○○○路000巷00號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秀禎 住嘉義市○○路00號複 代理人 丁維儀 住同上 李瑞瑋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