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價分割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5年度,736號
CYEV,105,嘉簡,736,2019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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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坤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素梅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即原告
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換言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 有脫漏者,始得為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5 年度嘉簡字第736 號請求分割共有 物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於民國106 年11月20日有追加被告翁 芳蘭等人,惟鈞院於判決書中並未列入被告翁芳蘭,爰聲請 以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前曾於106 年11月20日以民事追加被告狀追 加被告翁芳蘭(本院卷二第181 頁至第185 頁),惟聲請人 已於107 年8 月2 日言詞辯論時當庭撤回對被告翁芳蘭之訴 訟,有卷附言詞辯論筆錄可佐(本院卷三第132 頁),且該 撤回起訴之筆錄已送達未到庭之被告翁芳蘭(本院卷三第13 4 之9 頁),翁芳蘭自非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之當事人。是 以,本院就非當事人之翁芳蘭自毋庸加以判決亦無裁判脫漏 之情形,聲請人就訴外人翁芳蘭部分聲請以判決補充之,自 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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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