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小字第54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琴琴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以107 年度投補字第531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 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並諭知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7 年11月6 日合法送達原 告,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本院答 詢表2 份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1 份附卷可佐,其 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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