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07年度,280號
NTEV,107,投小,280,20190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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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小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宛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潘冀強 

      周治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 第2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於同年12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 書1 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南 投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本院答詢表2 紙及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1 紙在卷可憑,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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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