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07年度,171號
NTEV,107,埔簡,171,2019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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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簡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聰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武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參仟陸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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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