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簡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聰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武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參仟陸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