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46號
原 告 洪稜喬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章丕(下稱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7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法律條文等)1份,且準備書
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