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7年度,562號
PDEV,107,斗補,562,201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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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補字第5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慧穆陳碧銀謝酉華謝秀山等4人(下稱
被告謝慧穆等4人)之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溪州鄉圳寮段217、357、398-1、398-2、40
  2-1、402-2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下稱系爭6筆
  土地,與系爭6筆土地之歷次異動索引(全體所有權人及權
  利人之姓名請勿遮掩)。
二、補正被繼承人謝正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彰化縣○○鄉○○村000鄰○
  ○巷0號,民國106年12月30日死亡)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如有再轉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補正被告謝慧穆陳碧銀謝酉華謝秀山等4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
  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
  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
  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原告請求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應對謝正雄所遺全部遺產整體為之
  ,然原告未於起訴狀提出資料佐證謝正雄之遺產僅有系爭土
  地、建物而已,致本院難以確定撤銷遺產分割之範圍,依前
  揭說明,爰定期命原告自行向員林地政事務所申請調閱系爭
  土地、建物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18日(登記日期,收件
  字號:107年員土狀字第008423號、107年員建狀字第000000
  號)之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相關資料(含分割協議書、遺產
  清冊、繼承系統表及其印鑑證明)並確認全部遺產範圍為何
  ,且自行更正本件訴之聲明內容。
五、又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
  及第116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
  行使其撤銷權,如僅請求撤銷債務人之行為,則應以行為當
  事人為被告,即其行為為單獨行為時,應以債務人為被告,
  其行為為雙方行為時,應以債務人及其相對人為被告,故其
  行為當事人有數人時,必須一同被訴,否則應認其當事人之
  適格有欠缺(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78號、38年台上字第308
  號判例參照)。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王萱淯等3人協議分割王
  薪鈴所遺系爭土地、建物,被告王萱淯將其應繼分無償移轉
  予被告王賴瑞香,其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原告之債權,爰
  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建
  物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則依前揭說明,原告即應以該協議
  之當事人一同為被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另原告應
  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準備書狀(補正適格全體被
  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及完整、正確訴之聲明暨事實
  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足額繕本。
六、末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
  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
  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
  ,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
  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
  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應以謝正雄所遺全部遺產為撤銷之訴訟標的,依前揭說明,
  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或被撤銷法律行為之標
  的(全部遺產)價額比較以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
  原告獲保全之債權利益【算至起訴時即107年11月28日之債
  權額,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督促(訴訟)程序費用等
  之加總債權】,或以全部遺產標的價額為準。原告起訴時僅
  記載債務人即謝慧穆積欠信用貸款債務為新臺幣(下同)34
  5,119元,暨自91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延滯利息未清償,並督促程序費用500元,並繳納
  裁判費3,750元,惟所提出資料並未足供認定原告起訴時得
  獲保全之債權總額,復未以全部遺產為請求之訴訟標的,致
  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命補正查報如左列事項
  以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較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所定費率計算,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後,補繳本件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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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