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8年度清字第13200號
移 送機 關 高雄市政府 設高雄市○○區○○○路0號
代 表 人 韓國瑜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蔡景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警務正(已退休
齊德清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務正(停職中)
林霙璋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警務員(
停職中)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懲戒案件,經高雄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
決如下:
主 文
蔡景德、齊德清、林霙璋均撤職,並各停止任用參年。 事 實
壹、高雄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前警務正蔡景德、警務正齊德清及警務員林霙璋 等3員,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 事判決有罪,全案尚未確定。謹將本案相關事宜概述如下:一、案情摘要(證1):
(一)本府警察局前警務正蔡景德於101年6月27日至102年10月2 7日任職期間,負責協辦維新小組業務,職司查緝重大風 紀誘因場所,並對轄區內經營賭博之電子遊戲場負有查緝 取締之責;警務正齊德清及警務員林霙璋等2員前於仁武 分局行政組組長、巡官任職期間,對轄區內經營賭博之電 子遊戲場負有查緝取締之責。
(二)電子遊戲場業者為規避遭警方取締、查緝,竟基於共同違 背職務行賄之犯意聯絡,由李民負責收取各業者賄款並委 由他人交付上開收賄員警,使該等業者所營電子遊戲場得 以規避查緝、繼續經營賭博電玩牟利。上開蔡景德等3員 明知對於轄內賭博性電子遊戲場負有取締、查緝之責,竟 均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各別犯意,按期多次收受業者 所託交之賄款,作為包庇電子遊戲場業者經營賭博電玩不 被取締,或縱遭臨檢仍可順利、迅速通過等違背職務行為 之對價。
(三)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 市調查處、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後,分案偵 查起訴,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10月16日106年度訴 字第881號刑事判決如下,全案尚未確定:
1、蔡景德部分: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共拾壹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佰萬 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褫奪公權拾年。
2、齊德清部分: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共拾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陸年。
3、林霙璋部分: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共玖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二、行政責任:
(一)蔡員前經銓敘部以104年11月24日部退五字第0000000000 號函核定自願退休在案(按:退休生效日期104年12月2日 ),目前已非現職公務人員(證2)。另齊員及林員業經 本府107年1月30日高市府警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核定停 職在案(證3)。
(二)內政部警政署105年5月18日警署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 明二略以,警察機關(構)、學校審辦移付懲戒之案件適 用原則:(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 行為,經法院判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構成法定 免職情事。…(三)其他違失情節重大,經審認有懲戒必 要者(證4)。
(三)案經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2條規定審酌渠等任職期間所為 之違失情節,實違反國家社會對公務員應清明廉能、不得 假借權力,以圖本身之利益之一般要求,導致社會大眾對 公務員產生負面印象及不信任感,嚴重影響服務機關及本 府之信譽與廉政形象,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依公 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 其他失職行為」,將蔡員、齊員及林員等3員移付懲戒, 並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審理。
附件證據證(均影本在卷):
證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10月16日106年度訴字第881號刑事 判決書各1式2份。
證2、銓敘部業務網路作業系統蔡員卸職明細資料1式2份。證3、本府107年1月30日高市府警人字第00000000000號令1式2份 。
證4、內政部警政署105年5月18日警署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1式 2份。
貳、被付懲戒人蔡景德答辯意旨略以:
一、移送意旨略以:蔡景德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依公 務員懲戒法第1、2條規定審酌於任職期間所為之違失情節, 違反國家社會對公務員應清明廉能,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 身利益之一般要求,導致社會大眾對公務員產生負面不信任 感,嚴重影響服務機關及本府之信譽與廉政形象,有懲戒之 必要,並送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移送審理。二、移送理由無非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81號刑事
判決為基礎,惟受移送懲戒人並無前揭判決理由所述之違背 職務收受賄賂之行為,業經對該判決提起上訴,目前由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419號案審理中,並 以預訂108年1月21日進行準備程序(參證1),本件受移送 人有無違法失職,既以前揭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有無為基 礎,爰請暫停懲戒案之審理,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再行 審理。
參、被付懲戒人林霙璋答辯意旨略以:
一、移送意旨略以:林霙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依公 務員懲戒法第1、2條規定審酌於任職期間所為之違失情節, 違反國家社會對公務員應清明廉能,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 身利益之一般要求,導致社會大眾對公務員產生負面不信任 感,嚴重影響服務機關及本府之信譽與廉政形象,有懲戒之 必要,並送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移送審理。二、移送理由無非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81號刑事 判決為基礎,惟受移送懲戒人並無前揭判決理由所述之違背 職務收受賄賂之行為,業經對該判決提起上訴,目前由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419號案審理中,並 以預訂108年1月21日進行準備程序(參證1),本件受移送 人有無違法失職,既以前揭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有無為基 礎,爰請暫停懲戒案之審理,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再行 審理。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規定:「(第1項)同一行為,在刑事 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 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 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第2項)依前項 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撤銷之。」上開規定已明白揭示,懲戒案件係以 刑懲並行為原則,同一行為,在刑事偵審中不停止審理程序 。又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基於訴訟經濟及證據共 通原則,經本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固得裁定停止審理程序 。惟同一行為倘經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有充分之證據資料, 可供本會合議庭加以審酌時,即無停止審理程序之必要。被 付懲戒人蔡景德、林霙璋以渠等並無刑事判決理由所述之違 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行為,業已提起上訴,目前由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審理中,渠等有無違法失職,既以刑事判決所認 定事實之有無為基礎,爰請暫停懲戒案之審理,俟刑事案件 判決確定後,再行審理云云,基上理由,尚無必要。
貳、實體部分:
一、被付懲戒人蔡景德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下稱高雄市警局) 前警務正,於101年6月27日至102年10月27日任職期間,負 責協辦維新小組業務,職司查緝重大風紀誘因場所,並對轄 區內經營賭博之電子遊戲場負有查緝取締之責;被付懲戒人 齊德清係高雄市警局警務正、被付懲戒人林霙璋係高雄市警 局仁武分局(下稱仁武分局)警務員,被付懲戒人齊德清、 林霙璋等2員前於仁武分局行政組組長、巡官任職期間,對 轄區內經營賭博之電子遊戲場負有查緝取締之責。被付懲戒 人蔡景德、齊德清及林霙璋明知對於轄內賭博性電子遊戲場 負有取締、查緝之責,竟均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各別犯 意,按期多次收受李○○(真實姓名附於刑事案件卷)等業 者所託交之賄款,並以為渠等包庇如附表一所示電子遊戲場 經營賭博電玩不被取締,或縱遭臨檢仍可順利、迅速通過等 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具體情節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蔡景德部分:
被付懲戒人任職高雄市警局督察室警務正、督察員並負責 協辦維新小組業務期間,職司查緝重大風紀誘因場所,並 對轄區內經營賭博之電子遊戲場負有查緝取締之責。因附 表一(即第一審刑事判決附表一所示)所示業者李○○等 人為免自己經營之電子遊戲場遭維新小組員警查緝,經股 東楊○○(真實姓名附於刑事案件卷)探聽得知退休高雄 市警局左營分局副分局長陳金生與被付懲戒人曾在高雄市 警局鼓山分局共事,並有長官、部屬關係,可藉以遊說並 按月將賄款轉交予被付懲戒人等情,遂於101年11月某日 透過陳金生邀約被付懲戒人一同前往址設高雄市左營區「 彩色巴黎」簡餐店會面,由楊○○出面以載有各店家名稱 之紙條,向被付懲戒人行求並期約自101年12月起,以每 月請託之店家家數及各家擺設機台數多寡計算(嗣後按實 際增減清形,以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數額認定為每月新 臺幣〔下同〕63萬元)之賄款,作為被付懲戒人包庇上開 電子遊戲場經營賭博電玩不被取締,或縱遭臨檢仍可順利 通過之對價。並由李○○自101年11月27日起,於每月27 日、28日將所收得各家電子遊戲場交付之次月份賄款,遇 有店家數目變動時,則連同寫有電子遊戲場店名、店址之 字條,一併交予楊○○,再由陳金生依楊○○之聯繫,向 楊○○拿取該(次)月份之賄款後,於取款當日、或另與 被付懲戒人相約之日,駕車前往被付懲戒人住處附近河堤 公園路邊,待被付懲戒人前來並坐入陳金生所駕駛車輛副 駕駛座,即由陳金生將賄款交付被付懲戒人,迄被付懲戒
人於102年10月28日調離維新小組為止,共計收受賄賂11 次,合計金額693萬元,詳附表二A、B(即第一審刑事判 決附表二、附表五所示)。
(二)被付懲戒人齊德清部分:
被付懲戒人於任職仁武分局行政組組長期間,對轄區內經 營賭博之電子遊戲場負有查緝取締之責,因附表一所示仁 武地區業者李○○等人為免自己所經營之電子遊戲場遭仁 武分局行政組警員查緝,經由股東楊○○探聽得知陳金生 與時任高雄市警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所長之被付懲戒 人有業務往來而認識,可藉以遊說並按月將賄款轉交被付 懲戒人等情,遂透過陳金生邀約被付懲戒人前往址設高雄 市左營區「咖啡明堂」會面,向被付懲戒人行求並期約自 101年7月起,以每月請託之店家家數及各家擺設機台數多 寡計算(嗣後按實際增減清形而交付每月11萬至12萬元不 等)之賄款,作為被付懲戒人包庇上開電子遊戲場經營賭 博電玩不被取締,或縱遭臨檢仍可順利通過之對價。並由 李○○自101年6月27日起,將所收取各家電子遊戲場交付 之賄款、走路工(原每月2萬5千元,自101年12月起,因 更請陳金生另轉交賄款與蔡景德如上,遂增加為3萬元) 及寫有電子遊戲場店名、店址字條(僅第1次或店家有所 增減時才有字條),交予楊○○,再由陳金生依楊○○之 聯繫,向楊○○拿取該月份之賄款及走路工後,再駕車前 往仁武分局後方、仁和街路旁,繼以電話聯繫被付懲戒人 至該處會面,被付懲戒人則以步行方式前來並坐入陳金生 所駕駛上開車輛右後方乘客座,由陳金生將賄款交付予被 付懲戒人。而被付懲戒人為慰勞陳金生辛勞,並均從所收 賄款再抽取1萬元走路工贈與陳金生。迄至被付懲戒人於 102年4月19日調離仁武分局為止,共計收受賄賂10次、合 計金額111萬元,詳附表三A、B(即第一審刑事判決附表 三、附表六所示)。
(三)被付懲戒人林霙璋部分:
被付懲戒人於任職仁武分局行政組巡官期間,對轄區內經 營賭博之電子遊戲場負有查緝取締之責。茲因仁武地區經 營日新電子遊戲場之業者劉哲明,於103年7月間,不滿已 經按月透過李○○行賄,卻仍遭仁武分局行政組員警林旻 諄率隊查緝而憤予揭發,進而爆發員警收賄事件風波,致 使附表一所示仁武地區業者李○○等人擔心警方有進一步 查緝作為,遂委由股東楊○○尋求其他行賄仁武分局行政 組承辦人之管道。經楊○○探詢時任高雄市警局交通大隊 逕行舉發組警務員涂啟峯,得悉其與被付懲戒人為舊識且
頗有交情,乃透過涂啟峯探詢被付懲戒人對收受附表一所 示仁武地區業者按月交付賄款之意願。經被付懲戒人考量 涂啟峯當時職務與查緝賭博電玩無關,若由其轉交賄款相 對安全,乃接受邀請,於104年1月底某日,與涂啟峯前往 「咖啡明堂」與楊○○會面,由楊○○向被付懲戒人行求 並期約自104年2月份起,以每月合計11萬元,爾後並按實 際行賄店家家數變動而增減之賄款(至104年下半年減至 每月8萬元),作為被付懲戒人包庇上開電子遊戲場經營 賭博電玩不被取締,或縱遭臨檢仍可順利通過之對價。旋 由李○○自104年1月27日起,將所收取各家電子遊戲場業 者交付之賄款,於每月27日交與楊○○後,由楊○○透過 「咖啡明堂」店長電話聯絡涂啟峯,將賄款交予涂啟峰, 嗣涂啟峰再與被付懲戒人相約至逕舉組辦公室對面停車場 ,或涂啟峯住處附近靠近裕誠路、辛亥路口公園旁邊等地 ,等被付懲戒人駕車輛抵達後,進入其車內將賄款交付予 被付懲戒人。迄李○○於104年10月20日為檢察官循線查 獲為止,共計被付懲戒人收受賄賂9次、合計金額87萬元 ,詳附表四A、B(即第一審刑事判決附表四、附表七所示 )。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 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調 查後,分案偵查起訴,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 院)刑事判決,以被付懲戒人蔡景德犯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共11罪,應執行有期 徒刑18年6月,併科罰金8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 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10年;被付懲戒人齊 德清犯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 賂罪,共10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被付 懲戒人林霙璋犯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收受賄賂罪,共9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2月,褫奪公權 7年。
三、以上事實,有高雄地院106年度訴字第881號刑事判決在卷足 憑,被付懲戒人齊德清未提出答辯,被付懲戒人蔡景德、林 霙璋之答辯狀均未針對上開違失事實提出說明,被付懲戒人 等之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 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之旨 。被付懲戒人等之行為將導致民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 行職務之信賴,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又本件 就移送機關提供之相關資料,已足認被付懲戒人等之違失事 證明確,爰並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
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前段、第46條第1項但書、第2條第1款及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彭鳳至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姜仁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附表一
即第一審刑事判決【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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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店 名 │ 店 址 │實際負責人│ 收賄之人 │收賄期間接受相關│
│ │ │ │ ├─┬─┬─┤指揮發交、舉報之│
│ │ │ │ │蔡│齊│林│紀錄 │
│ │ │ │ │景│德│霙│ │
│ │ │ │ │德│清│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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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新電子遊戲場│高雄市大樹區九│劉哲明 │V│V│ │ │
│ │ │曲里九曲路233 │ │ │ │ │ │
│ │ │1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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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旺來電子遊戲場│高雄市鳳山區過│劉哲明 │V│ │ │高雄市警局勤指中│
│ │(後改成旺城電│埤里頂庄路382 │ │ │ │ │心110曾接獲民眾 │
│ │子遊戲場) │1樓 │ │ │ │ │舉該處經營賭博電│
│ │ │ │ │ │ │ │玩(檢舉日期:10│
│ │ │ │ │ │ │ │1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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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百一商行附設曼│高雄市橋頭區白│劉哲明 │V│ │ │高雄市警局勤指中│
│ │谷電子遊戲場 │樹里白樹路31號│ │ │ │ │心110曾接獲民眾 │
│ │ │1樓 │ │ │ │ │舉該處經營賭博電│
│ │ │ │ │ │ │ │玩(檢舉日期:10│
│ │ │ │ │ │ │ │0年3月31日、100 │
│ │ │ │ │ │ │ │年10月21日、101 │
│ │ │ │ │ │ │ │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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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阿蓮得力商行附│高雄市阿蓮區中│劉哲明 │V│ │ │ │
│ │設祥發電子遊戲│正路 │ │ │ │ │ │
│ │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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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大藏金電子遊戲│高雄市鳳山區文│劉哲明 │V│ │ │高雄市警局勤指中│
│ │場 │衡路2號 │ │ │ │ │心110曾接獲民眾 │
│ │ │ │ │ │ │ │舉該處經營賭博電│
│ │ │ │ │ │ │ │玩(檢舉日期:10│
│ │ │ │ │ │ │ │1年7月7日、101年│
│ │ │ │ │ │ │ │7月15日、104年12│
│ │ │ │ │ │ │ │日、104年2月14日│
│ │ │ │ │ │ │ │、104年2月15日、│
│ │ │ │ │ │ │ │104年2月17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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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大佶電子遊戲場│高雄市鳥松區學│劉哲明( │ │V│V│高雄市警局勤指中│
│ │ │堂路62之1號 │100年5月至│ │ │ │心110曾接獲民眾 │
│ │ │ │102年4月)│ │ │ │舉該處經營賭博電│
│ │ │ │ │ │ │ │玩(檢舉日期:10│
│ │ │ │ │ │ │ │2年2月23日、102 │
│ │ │ │ │ │ │ │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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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延長線電子遊戲│高雄市岡山區成│不明 │V│ │ │ │
│ │場 │功路82號1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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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順興電子遊戲場│高雄市仁武區中│李依珍 │V│V│V│高雄市警局勤指中│
│ │ │正路212號1樓 │ │ │ │ │心110曾接獲民眾 │
│ │ │ │ │ │ │ │舉該處經營賭博電│
│ │ │ │ │ │ │ │玩(檢舉日期:10│
│ │ │ │ │ │ │ │2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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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仁雄電子遊戲場│高雄市仁武區仁│李依珍 │V│V│V│高雄市警局勤指中│
│ │ │雄路15之7號1樓│ │ │ │ │心110曾接獲民眾 │
│ │ │ │ │ │ │ │舉該處經營賭博電│
│ │ │ │ │ │ │ │玩(檢舉日期:10│
│ │ │ │ │ │ │ │3年9月8日、103年│
│ │ │ │ │ │ │ │9月10日、103年11│
│ │ │ │ │ │ │ │月6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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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文德電子遊戲場│高雄市鳳山區八│李依珍 │V│ │ │高雄市警局勤指中│
│ │ │德路298號1樓 │ │ │ │ │心110曾接獲民眾 │
│ │ │ │ │ │ │ │舉該處經營賭博電│
│ │ │ │ │ │ │ │玩(檢舉日期:10│
│ │ │ │ │ │ │ │1年9月14日、102 │
│ │ │ │ │ │ │ │年1月30日、102年│
│ │ │ │ │ │ │ │3月28日、102年8 │
│ │ │ │ │ │ │ │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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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尚樂電子遊戲場│高雄市大樹區久│黃松南( │V│V│V│高雄市警局勤指中│
│ │ │堂路87號1樓 │100年3月至│ │ │ │心110曾接獲民眾 │
│ │ │ │102年9月)│ │ │ │舉該處經營賭博電│
│ │ │ │ │ │ │ │玩(檢舉日期:10│
│ │ │ │ │ │ │ │1年11月19日、102│
│ │ │ │ │ │ │ │年2月4日、104年3│
│ │ │ │ │ │ │ │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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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捷利電子遊戲場│高雄市鳥松區學│黃松南 │V│V│ │ │
│ │(統編00000000│堂路123號1樓 │李○○ │ │ │ │ │
│ │,後更名為大禹│ │ │ │ │ │ │
│ │嶺電子遊戲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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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超悟空電子遊戲│高雄市大寮區大│黃金章 │V│ │ │高雄市警局勤指中│
│ │場(統編 │寮路821號1樓 │ │ │ │ │心110曾接獲民眾 │
│ │00000000,後更│ │ │ │ │ │舉該處經營賭博電│
│ │名為凱富電子遊│ │ │ │ │ │玩(檢舉日期:10│
│ │戲場) │ │ │ │ │ │1年8月26日、101 │
│ │ │ │ │ │ │ │年9月7日、102年5│
│ │ │ │ │ │ │ │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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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金格電子遊戲場│高雄市大寮區中│黃金章 │V│ │ │ │
│ │ │興里義發路20號│ │ │ │ │ │
│ │ │1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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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華大電子遊戲場│高雄市仁武區中│柯登和( │V│V│V│高雄市警局勤指中│
│ │(統編00000000 │正路291號1樓 │101年8月至│ │ │ │心110曾接獲民眾 │
│ │後更名為富邦電│ │102年9月)│ │ │ │舉該處經營賭博電│
│ │子遊戲場) │ │ │ │ │ │玩(檢舉日期:10│
│ │ │ │ │ │ │ │0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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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八樂電子遊戲場│高雄市鳳山區中│柯登和 │V│ │ │高雄市警局勤指中│
│ │(統編00000000│正路197號1樓 │ │ │ │ │心110曾接獲民眾 │
│ │,後更名為聚益│ │ │ │ │ │舉該處經營賭博電│
│ │通電子遊戲場)│ │ │ │ │ │玩(檢舉日期:10│
│ │ │ │ │ │ │ │2年1月9日、103年│
│ │ │ │ │ │ │ │8月22日、103年9 │
│ │ │ │ │ │ │ │月1日、103年9月2│
│ │ │ │ │ │ │ │日、103年9月3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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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尚賓電子遊戲場│高雄市前鎮區天│不詳 │V│ │ │高雄市警局勤指中│
│ │ │后街33號1樓 │ │ │ │ │心110 曾接獲民眾│
│ │ │ │ │ │ │ │舉該處經營賭博電│
│ │ │ │ │ │ │ │玩(101年12月29 │
│ │ │ │ │ │ │ │日、102年1月16日│
│ │ │ │ │ │ │ │、102年2月16日、│
│ │ │ │ │ │ │ │102年6月3日、102│
│ │ │ │ │ │ │ │年6月21日、102年│
│ │ │ │ │ │ │ │6月24日、102年7 │
│ │ │ │ │ │ │ │月16日、102年7月│
│ │ │ │ │ │ │ │20日、102年7月27│
│ │ │ │ │ │ │ │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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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亞虎電子遊戲場│高雄市林園區文│李懷龍 │V│ │ │高雄市警局勤指中│
│ │ │化街46號1樓 │ │ │ │ │心110曾接獲民眾 │
│ │ │ │ │ │ │ │舉該處經營賭博電│
│ │ │ │ │ │ │ │玩(102年8月16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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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凱門釣蝦場附設│高雄市鳥松區鳥│郭介勳 │V│V│ │ │
│ │壹町電子遊戲場│松里山明街37號│ │ │ │ │ │
│ │ │1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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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仁武大八卦電子│高雄市仁武區京│楊○○ │V│V│V│高雄市警局勤指中│
│ │遊戲場 │吉一路292號1樓│ │ │ │ │心110曾接獲民眾 │
│ │ │ │ │ │ │ │舉該處經營賭博電│
│ │ │ │ │ │ │ │玩(101年2月16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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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新天地電子遊戲│高雄市仁武區京│謝政家 │ │V│V│ │
│ │場 │吉五路383、385│ │ │ │ │ │
│ │ │號1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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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假期電子遊戲場│高雄市大社區保│謝政家 │ │ │V│高雄市警局勤指中│
│ │ │社甲路98號1-2 │ │ │ │ │心110曾接獲民眾 │
│ │ │ │ │ │ │ │舉該處經營賭博電│
│ │ │ │ │ │ │ │玩(檢舉日期:10│
│ │ │ │ │ │ │ │4年5月17日、104 │
│ │ │ │ │ │ │ │年8月1日、104年8│
│ │ │ │ │ │ │ │月17日、104年8月│
│ │ │ │ │ │ │ │19日、104年8月24│
│ │ │ │ │ │ │ │日、104年8月31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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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天龍電子遊戲場│高雄市仁武區京│謝政家 │ │ │V│ │
│ │ │吉五路398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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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黃金殿電子遊戲│高雄市仁武區八│謝政家 │ │ │V│ │
│ │場 │卦里京吉五路 │ │ │ │ │ │
│ │ │416號1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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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百威電子遊戲場│高雄市仁武區安│謝政家 │ │ │V│ │
│ │ │樂四街43號1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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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美美電子遊戲場│高雄市鳥松區忠│謝政家 │ │ │V│ │
│ │ │誠路212號1、2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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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上海電子遊戲場│高雄市鳳山區新│不詳 │V│ │ │高雄地檢署101年 │
│ │ │富路590巷9 號 │ │ │ │ │度他字4616號案件│
│ │ │1 樓 │ │ │ │ │,曾於101年6月日│
│ │ │ │ │ │ │ │行文高雄市警局督│
│ │ │ │ │ │ │ │察室,發交調查「│
│ │ │ │ │ │ │ │上海電子遊戲場」│
│ │ │ │ │ │ │ │涉賭情事;該室10│
│ │ │ │ │ │ │ │1年8月29日回覆雄│
│ │ │ │ │ │ │ │檢「派員多次探訪│
│ │ │ │ │ │ │ │暫未能突破,將持│
│ │ │ │ │ │ │ │續探查」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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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城市電子遊戲場│高雄市鳳山區南│不詳 │V│ │ │高雄市警局勤指中│
│ │(統編00000000│京路387巷2號1 │ │ │ │ │心110曾接獲民眾 │
│ │,後更名為寶山│ │ │ │ │ │舉該處經營賭博電│
│ │電子遊戲場) │ │ │ │ │ │玩(檢舉日期:10│
│ │ │ │ │ │ │ │1年11月4日、101 │
│ │ │ │ │ │ │ │年12月8日、101年│
│ │ │ │ │ │ │ │12月13日、101年1│
│ │ │ │ │ │ │ │2月14日、101年12│
│ │ │ │ │ │ │ │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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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全球電子遊戲場│高雄市林園區文│不詳 │V│ │ │高雄市警局勤指中│
│ │ │化街60號1樓 │ │ │ │ │心110曾接獲民眾 │
│ │ │ │ │ │ │ │舉該處經營賭博電│
│ │ │ │ │ │ │ │玩(檢舉日期:10│
│ │ │ │ │ │ │ │1年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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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夢想家電子遊戲│高雄市鳳山區善│李○○ │V│ │ │ │
│ │場 │政街14號1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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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邁可電子遊戲場│高雄市仁武區文│李○○ │V│V│ │ │
│ │ │興二巷1之2號1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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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晶滿電子遊戲場│高雄市鳳山區文│李○○ │V│ │ │1、高雄市警局勤 │
│ │ │衡路213號1樓 │ │ │ │ │指中心110曾獲民 │
│ │ │ │ │ │ │ │眾檢舉該處經營賭│
│ │ │ │ │ │ │ │博電玩(檢舉日期│
│ │ │ │ │ │ │ │:101年9月14日)│
│ │ │ │ │ │ │ │2、高雄市政府警 │
│ │ │ │ │ │ │ │察局101年10月18 │
│ │ │ │ │ │ │ │日高市警行字第10│
│ │ │ │ │ │ │ │000000000號函另 │
│ │ │ │ │ │ │ │函請鳳山分局並副│
│ │ │ │ │ │ │ │知高雄市警局督察│
│ │ │ │ │ │ │ │室(維新小組)、│
│ │ │ │ │ │ │ │行政科(專勤組)│
│ │ │ │ │ │ │ │關於民眾檢舉鳳山│
│ │ │ │ │ │ │ │區「上海」、「晶│
│ │ │ │ │ │ │ │滿」2家電子遊場 │
│ │ │ │ │ │ │ │涉嫌賭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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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開喜電子遊戲場│高雄市大寮區內│李○○ │V│ │ │高雄市警局勤指中│
│ │(統編00000000│厝路266號1樓 │ │ │ │ │心110曾接獲民眾 │
│ │,後更名為寶雅│ │ │ │ │ │舉該處經營賭博電│
│ │電子遊戲場) │ │ │ │ │ │玩(檢舉日期:10│
│ │ │ │ │ │ │ │2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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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滿億電子遊戲場│高雄市彌陀區中│李○○ │V│ │ │ │
│ │ │正路129號1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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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A
即第一審刑事判決【附表二】被告蔡景德收取賄款之簡表┌──┬──────┬──────┬───┬───┬───┬────┬────┐
│編號│店名 │股東 │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收賄期間│收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