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澄字,107年度,3525號
TPPP,107,澄,3525,201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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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判 決    107年度澄字第3525號
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設臺北市○○○路0段0號
代 表 人 張博雅  住同上
代 理 人 嚴祖照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呂財益  前財政部關稅總局副總局長(停職中)
辯 護 人 王志超律師
      李國仁律師
被付懲戒人 史中美  前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處長(已退休

      蔡秋吉  前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局長(已退休)
      黃銘章  前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分局長(
已退休)
      劉聰明  前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分局長(
已退休)
      黃富崇  前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倉棧組課長(停職
中)
上 一 人
辯 護 人 徐紹鐘律師
被付懲戒人 周家屏  前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驗貨課課
長(停職中)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會判
決如下:
主 文
呂財益黃富崇周家屏均撤職,並各停止任用壹年。史中美休職,期間壹年。
蔡秋吉降貳級改敘。
黃銘章劉聰明均記過壹次。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以: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略)
貳、案由:
財政部關稅總局副總局長呂財益、基隆關稅局局長蔡秋吉多 次接受報關業者宴飲餽贈,且受外界關說,不當介入海關人 事調動;呂財益另洩漏所屬簽辦中之內部文書予報關業者; 關稅總局驗估處處長史中美除多次接受業者宴飲餽贈,並就 所屬辦理中之稅務案件,接受業者關說,向承辦人施壓;基 隆關稅局六堵分局分局長黃銘章劉聰明,未盡督導之責, 致所屬長期集體收賄包庇走私;該分局驗貨課課長周家屏黃富崇,不但委棄其督導職責,更涉嫌與所屬共同收受走私 業者賄賂,均有重大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被彈劾人呂財益自98年10月20日起至100年7月7日擔任財政 部關稅總局副總局長,負有襄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 員及機關權責,其任職期間負責督導該局人事室、政風室、 督察室、驗估處等單位,並擔任陞遷甄審委員會及考績委員 會主席。史中美自99年2月22日至100年8月8日擔任關稅總局 驗估處處長,掌理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核定、調查及進出口 貨物之事後稽核事宜。蔡秋吉自98年10月20日至100年8月7 日擔任基隆關稅局局長,負有指揮監督所屬並綜理轄內進出 口貨物通關業務之權責。黃銘章劉聰明分別自98年8月4日 至99年7月25日及99年7月26日至101年1月29日擔任前後任之 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分局長,綜理六堵分局所轄進出口貨物 通關、徵課關稅,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黃富崇周家屏 分別自98年4月6日至99年4月14日及99年4月26日至100年5月 1日擔任前後任之六堵分局驗貨課課長,綜理所轄進出口貨 物查驗業務(附件一)。渠等違法失職之事證如下:一、被彈劾人黃銘章劉聰明黃富崇周家屏部分:(一)緣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驗貨課課員林東瑩因長期於該局 服務,熟識報關業者賴欽聰及立法委員助理張勝泰等人, 而大陸地區石材、磁磚、生鮮蓮藕等貨物,依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均屬管制輸入之物品,非經 主管機關公告准許或專案核准,禁止輸入臺灣地區。賴欽 聰等進口商及報關業者,為圖走私轉售該等管制物品之暴 利,且為避免該等貨物報關後,若核定為C3方式通關,將 由驗貨課課員開櫃查驗,一旦遭查獲將被處以沒入並裁罰 之不利處分,遂共謀以行賄海關關員方式,大量進口上開 管制貨品。適林員於98年4月1日獲調六堵分局驗貨課,負 責進出口貨物之查驗業務,張勝泰及賴欽聰即夥同不法報 關業者與廠商,運用渠等與海關上下層關員間緊密之人脈 關係,透過林東瑩為六堵分局驗貨課唯一資深之驗貨員, 在海關內部封閉之文化下,對驗貨同僚具有之影響力,自 98年10月間起至100年4月底止,經由林員轉交賄款,按櫃 行賄該分局驗貨課(嗣不法報關業者與其他驗貨關員建立 信賴關係後,則由報關行陪驗人員在貨櫃場直接交付賄款 予驗貨關員),林員並將朋分所餘賄款成立基金,作為聚 餐之用。該課除課員張淵豪及股長未涉案外,課長周家屏黃富崇、秘書柯克明、課員林東瑩、黃智銘、辦事員沈 家慶、王怡舜、程恆毅等人,均涉入收賄。計包庇全昱、 勝炫、鼎乘、凱冠、安茂等報關行報關進口之下列管制大 陸貨品,使進口業者得以免除貨物遭沒入並課處貨價1至3



倍罰鍰之行政裁罰:
1、包庇全昱報關行報關凱璿工程公司進口禁止輸入之大陸地 區石材9筆;報關新河、瑞宏、宏欣公司進口禁止輸入之 大陸地區石材40筆(以上貨物由賴欽聰按櫃交付5,000元 之賄款予查驗人員);禁止輸入之大陸地區磁磚3筆(由 賴欽聰按櫃交付7,000元之賄款予查驗人員)、禁止輸入 之大陸地區生鮮蓮藕4筆(由賴欽聰按筆交付5萬至3萬元 賄款予查驗人員)、高價低報之鮮蝦5筆(賴欽聰等人低 報進口越南產地草蝦、白蝦之交易價格,或申報不實之規 格、數量、重量等方式,共逃漏進口稅額合計約90萬元, 並於貨櫃通關放行後,由賴欽聰交付每櫃12,000元至20,0 00元賄款予查驗人員)。
2、包庇凱冠報關行報關進口禁止輸入之大陸地區石材163筆 (由報關行業者林永修按櫃交付5,000元予驗貨人員,共1 68萬5,000元)、禁止輸入之大陸地區磁磚71筆(林永修 按櫃交付3,000元予驗貨人員,共102萬9,000元)。 3、包庇安茂報關行報關進口禁止輸入之大陸地區石材250筆 (報關行業者王信恩除按櫃交付3,000元賄款外,並按月 交付驗貨課長3萬元賄款,林東瑩共收取34萬8,000元賄款 、王怡舜收取34萬2,000元賄款、黃智銘收取28萬8,000元 賄款、程恆毅收取9,000元賄款、沈家慶收取35萬5,500元 賄款,另由林東瑩轉交40萬元賄款予課長黃富崇、轉交12 0萬元賄款予課長周家屏)。
4、包庇鼎乘報關行報關進口禁止輸入之大陸地區磁磚41筆( 由報關行業者洪海江按櫃交付4,000元予驗貨人員,共計 交付130萬6,000元,其中林東瑩收取40萬6,000元賄款、 沈家慶收取15萬6,000元賄款、王怡舜收取9萬6,000元賄 款、黃智銘收取13萬8,000元賄款,課長黃富崇收取15萬 元賄款、課長周家屏收取36萬元賄款)。
5、包庇勝炫報關行報關進口禁止輸入之大陸地區磁磚303筆 (由報關行業者林憲武或其配偶陳月鳳按櫃交付4,000元 予驗貨人員,其中黃智銘收賄59萬4,000元、王怡舜收賄4 4萬8,000元,程恆毅收賄9萬6,000元、沈家慶收賄46萬6, 000元賄款;又林憲武於報運上開大陸磁磚貨櫃前,為避 免驗貨課課長指示回查,於98年11月間交付賄款3萬元予 課長黃富崇,並於周家屏接任課長後,交付3萬元予周家 屏收受)。
(二)上開事實,據六堵分局驗貨課課員林東瑩及辦事員沈家慶 在本院約詢時坦承在卷(附件二),核與渠等在偵查中之 自白相符。該分局驗貨課前課長黃富崇周家屏固否認收



受賄賂,表示並無督導不周等語(附件三),惟渠等收賄 之不法事實,業據林東瑩在本院調查明確指證,且據林東 瑩、報關行業者賴欽聰、詹美華林憲武等人在檢察官偵 查時明確指證,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附件四、五),足 見渠等未克盡監督職責,且與所屬共同收受賄賂包庇走私 。另被彈劾人六堵分局前分局長黃銘章劉聰明在本院約 詢時雖辯稱渠等從未與業者宴飲,未涉入弊案,事前亦完 全不知情,然均坦承應負督導不周之責等語(附件六), 渠等違失事證均已臻明確。
二、被彈劾人呂財益蔡秋吉史中美部分:
(一)被彈劾人呂財益蔡秋吉史中美自99年7月間至100年5 月間,多次接受業者飲宴招待、餽贈:
1、被彈劾人呂財益經由立委助理張勝泰之引薦,頻繁接受報 關業者賴年興(其經營之公成興公司代理英商太古汽車集 團、美商MARS食品公司等客戶之進口報關業務)之飲宴招 待及餽贈。被彈劾人蔡秋吉史中美亦因呂財益及多位退 休海關長官參與該等餐宴,多次接受業者賴年興之餐宴招 待,分述如下:
(1)呂財益蔡秋吉於99年9月15日至賴年興基隆辦公室參 觀,隨後在基隆安利海產店接受賴年興宴請。
(2)呂財益蔡秋吉史中美等人於99年10月12日晚上,在 臺北市仁愛路馥園餐廳接受賴年興之宴請。
(3)呂財益史中美於99年12月21日收受賴年興致贈之蔡依 林演唱會VIP貴賓券若干張,呂財益並於99年12月24日 致電賴年興再度索取蔡依林演唱會貴賓券2張。 (4)呂財益夫婦、史中美夫婦於100年1月4日接受賴年興招 待,前往新竹縣尖石鄉餐敘聯誼。
(5)呂財益史中美等人於100年3月17日至臺北小巨蛋參觀 福斯汽車上市發表會後,在「點水樓」餐廳南京店與張 勝泰等人接受賴年興晚宴。
(6)呂財益史中美於100年5月13日至高雄關稅局出差,當 晚接受賴年興招待,在高雄市新興區蟳之屋餐廳用餐, 再由賴年興招待住宿於高雄市苓雅區之寒軒國際大飯店 。
2、被彈劾人呂財益蔡秋吉史中美在本院約詢時,對上開 事實並不否認。雖呂財益對渠有無於99年10月12日晚上接 受賴年興之宴請乙節表示已無印象,對100年3月17日之晚 宴則辯稱:係以官方身分參加業者的發表會等語,然99年 10月12日之宴飲業據蔡秋吉確認無誤,而據關稅總局覆稱 查無指派呂員參與100年3月17日臺北小巨蛋業者發表會之



紀錄。
(二)呂財益蔡秋吉未盡監督之責,並接受不當之人事關說請 託:
1、被彈劾人呂財益於任職基隆關稅局局長期間,明知海關驗 貨屬高風險易滋弊端之業務,任該職人員在品操上需有高 度之要求,亦明知林東瑩於88年任職該局五堵分局驗貨課 驗貨員時,涉嫌圖利業者,操守紀錄不佳,竟不顧政風單 位就林員不適任驗貨員之建議,執意於98年4月1日將其由 六堵分局稽查課調至驗貨課,擔任驗貨工作(見附件七, 財政部100年3月1日臺財政字第10112904230號函附件第4 頁倒數第4行以下)。嗣林員於六堵分局驗貨課任內,因 長期接受賴欽聰等多家報關業者賄賂,經基隆關稅局察覺 有風紀顧慮,於99年10月22日於內部網站發布人員異動通 報,公告林員於99年11月1日起調至該局臺北港辦事處( 該通報因同批葉姓股長之調動引發新職長官不滿而隨即撤 下),六堵分局轄內部分貨櫃場業者擔心因林東瑩調動後 ,與其交好之報關業者改至其他關區報關,影響業務,故 集資請託張勝泰將林東瑩留任原職。張勝泰遂於99年10月 29日上午至呂員辦公室向其關說勿將林東瑩調動,而呂財 益於升任關稅總局副總局長後,經由張勝泰引薦,頻繁接 受業者飲宴招待,明知林東瑩因風紀問題遭調動,竟未予 嚴正拒絕,反而接受關說,利用其對所轄各關稅局之人事 具有指揮、監督之權限,向基隆關稅局局長蔡秋吉表達勿 將林東瑩調動之意見,被彈劾人蔡秋吉雖亦明知林員該項 調動係因風紀顧慮,且基於其指揮監督職責,應即調離原 職以防杜不法,竟依呂財益意見,指示基隆關稅局人事單 位暫不調動林東瑩之職務,林員因此獲得留任,迄100年5 月間始調離原職。
2、上開事實,有基隆關稅局職員職務異動通報表、相關函稿 、監聽譯文、蔡秋吉調查局詢問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足 稽,事證明確(附件八)。呂財益於本院約詢時雖表示: 張勝泰曾至其辦公室就林東瑩調職乙事有所請託,惟辯稱 渠要求張勝泰不要干涉該人事案(附件九);而蔡秋吉在 本院約詢時則辯稱:該人事案其未受呂財益指示,其於偵 查時之供述不實,並表示林東瑩之平時考核正常,政風督 察亦未反映林員有風紀問題,若得知其有風紀問題,一定 馬上把他調動等語(附件十)。惟詢據呂財益、基隆關稅 局副局長張良章均表示,林東瑩該次調動係因風紀問題等 語。而該局人事室股長廖素卿在偵查時亦證稱:其於擬訂 異動通報表時,曾向蔡局長口頭報告有人說林東瑩的風評



不好,建議調整職務等語;且基隆關稅局副局長張良章於 99年11月1日曾致電張勝泰稱:「我問的結果,都是那個 女股長聽到人家這樣講(林東瑩),政風和那個(督察室 )都沒有接到(檢舉),她就跑去跟頭仔(局長)講,頭 仔也不了解狀況,聽她的話就要調他了…你跟副總(呂財 益)講,叫他跟人事室和局長講一下,說至少讓他驗2年 。」有監聽譯文足稽(附件十一)。徵之蔡秋吉身為基隆 關稅局局長,掌理所屬課長層級以下人員之調動權,焉有 不知悉林東瑩調動原因之理?被彈劾人蔡秋吉所辯其不知 林東瑩涉有風紀顧慮,顯與事實不符,殊難採信。又蔡秋 吉於偵查中已詳細供稱呂財益於99年10月22日林東瑩人事 命令撤銷後,99年12月8日新人事命令發布前,曾打電話 指示伊:林東瑩已55歲,快退休了,不要派他去臺北港辦 事處作X光儀檢這種又危險又累的工作等語。綜據相關事 證,被彈劾人呂財益蔡秋吉身為主官,明知林員操守不 佳,竟委棄其監督權責,接受不當人事關說而將林東瑩留 任原職等情,自堪認定。
(三)呂財益就關稅總局辦理中之稅則爭議案件,與當事業者為 行政程序外之接觸,並洩漏簽辦中之公文:
1、99年5月至100年3月間,賴年興代理瑪氏公司進口之心形 巧克力以稅率10%之貨品報關,遭基隆關稅局人員核定12 .5%之稅率。賴年興認為此與其他國家之海關稅則不符, 向關稅總局申請變更適用稅號,並請求呂財益協助瞭解該 案進度及關稅總局稅則處對該案之意見。呂財益因多次接 受其宴飲招待,於100年3月24日取得該局稅則處承辦該案 之內部簽稿(附件十二),於其辦公室就辦理中之稅則爭 議案件,與當事業者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將該密件公文 交賴年興、張勝泰觀覽,洩漏簽辦中之文書內容,並容任 賴年興以手機拍攝上開文稿,賴年興嗣依據攝得之內容, 請託立委助理吳昌霖向該局調取相關公文。呂財益於100 年3月31日查覺不妥,始透過張勝泰請其轉知賴年興將攝 得之檔案刪除。
2、呂財益雖坦承賴年興曾至其辦公室談論上開稅則適用爭議 案件,惟辯稱渠為說明該案辦理進度,提供稅則處辦理該 案之節略說明供賴年興觀覽,渠要求賴年興刪除者,係非 密件之節略說明,渠無從取得該局承辦中之內部函稿等語 。惟據賴年興偵查中供述及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就賴年興 電腦之勘驗筆錄(附件十三),賴年興於100年3月31日列 明相關文號(關稅總局100年3月25日臺總局稅1001004548 號函、100年1月25日臺總局稅字第1001000893號函),以



電子郵件函請立法委員助理吳昌霖向關稅總局調閱公函, 且呂財益所提供者如得公開,事後又何需致電張勝泰要求 賴年興刪除其拍攝之檔案?足認呂財益於100年3月24日提 供賴年興觀覽之文件為簽辦中不應對外宣洩之內部函稿, 事證亦屬明確。
(四)史中美就關稅總局辦理中之稅務案件,受當事業者關說, 向承辦人施壓:
1、99年5月間賴年興代理之太古集團(進口奧迪汽車)因進 口資料不全,遭關稅總局調查,要求奧迪公司至該局說明 相關稅務疑義,賴年興透過張勝泰向史中美關說,仍遭遇 困難【賴年興向張勝泰稱:「我昨天去找美處長(史中美 ),事情越弄越大條,底下基層人員認為我什麼事情都找 上面的,變成底下基層的反彈…資料太慢給人家…我檢討 是自己不對…。」「事情嚴重了,史仔(史中美)壓不下 來,(承辦人)打電話去奧迪叫他們馬上去…。」】,張 勝泰再於99年5月31日11時許向史中美請託,史中美回稱 :該案已報告呂財益,要業者找承辦人轉答:「…我有跟 賴科長講說改明天溝通,賴老闆陪奧迪的人來,有什麼不 對。…你請葉志賢請許股長打給我…」。事後張勝泰於12 時33分回電史中美,稱該事已解決,史中美則表示:「我 明天會叫他們來我那裡…明天我會跟他們灌輸思想。…為 了將來,我會把涂福仁股長、○○○還有相關人叫過來, 我會跟他們講一下,好不好…」等語,顯就該局辦理中之 稅務案件,應賴年興等人之關說向所屬施壓。
2、史中美於本院約詢時,雖辯稱相關業者與驗估處完全無關 ,全案係因張勝泰對外渲染,打著海關的招牌在外行騙等 語(附件十四)。然上開事實有監聽譯文(附件十五)足 稽,事證明確。
三、有關刑事責任追究方面,被彈劾人呂財益除上開違法失職行 為,並涉嫌收受張勝泰轉交之30萬元賄款,作為協助林東瑩 留任原職之對價,經檢察官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 第2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等罪,提起公 訴;另呂財益史中美涉嫌於100年5月13日前往高雄關稅局 出差時,由業者賴年興招待用餐並支付住宿費用,事後檢具 申報膳雜費、住宿費、交通費,各詐領2,718元,經檢察官 以渠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 會詐取財物罪,提起公訴;被彈劾人張良章因涉犯違背職務 收受賄賂及圖利等罪,經檢察官以20萬元交保,目前尚在偵 查中;被彈劾人黃富崇周家屏經檢察官以其涉犯貪污治罪 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及



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第9條明知為走私物品而放行等罪嫌,提 起公訴;被彈劾人蔡秋吉於本案為證人未經檢察官起訴;被 彈劾人黃銘章劉聰明則未經檢調傳訊。
四、被彈劾人呂財益史中美經財政部以100年12月16日臺財人 字第10000486150號函,檢附起訴書函請本院審查(附件十 八)。關稅總局認為呂財益「行為不當,致涉貪瀆,並遭法 院裁定羈押,嚴重損害海關形象及聲譽」,予以記1大過之 處分;史中美「對主管業務督導不力,致發生嚴重損害海關 形象及聲譽事故」,予以記過2次之處分;蔡秋吉「監督不 周,致屬員發生貪污瀆職事件」,予以記1大過之處分;基 隆關稅局認為分局長劉聰明「對主管業務監督不力,致發生 嚴重損害海關形象及聲譽事故」,予以記過2次之處分;周 家屏「行為不當,致涉貪瀆,並遭法院裁定羈押,嚴重損害 海關形象及聲譽」,予以記1大過之處分、黃富崇「行為不 當,致涉貪瀆,並經媒體報導,嚴重損害海關形象及聲譽」 ,予以記1大過之處分(見附件十九)。惟依稽核公務員懲 戒處分執行辦法第6條規定,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處分後, 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併此 述明。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法律條款:
一、被彈劾人呂財益蔡秋吉史中美部分
(一)呂財益蔡秋吉史中美接受利害關係人飲宴招待、餽贈 ,呂財益蔡秋吉並接受不當之人事關說請託,呂財益復 就關稅總局辦理中之稅則爭議案件,與當事業者為行政程 序外之接觸,並洩漏簽辦中之公文;史中美就關稅總局辦 理中之稅務案件,受當事業者關說,向承辦人施壓: 1、按97年6月26日公布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2款、 第5款規定:「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二、與其職務 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 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業 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3.其他因 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 不利之影響。…五、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 )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 ,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 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第4點規定:「公務員不得要 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 受贈之:(一)屬公務禮儀。…(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 新臺幣五百元以下…。」、第7點規定:「公務員不得參



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第8點第2項(99年7月30日修正)規定:「公務員不得與 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第11點規 定:「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 知會政風機構。」又依行政程序法第47條規定:「公務員 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 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前項接觸非以書 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 及內容。」
2、被彈劾人呂財益雖辯稱:因進出口報關皆在關區,其直屬 上級機關為地區關稅局,總局為上級督導機關,其接受報 關業者之宴飲餽贈,皆屬私誼,與業務無關等語。惟查, 賴年興係公成興公司負責人,而該公司業務係代理英商太 古汽車集團、美商MARS食品公司等客戶之進口報關業務, 與關稅總局所屬各關稅局有業務往來關係,且賴年興、張 勝泰動輒前往呂財益史中美之辦公室,或以電話談論海 關人事及承辦中案件,依社會通念,足認其互動行為有損 民眾對於公務員應廉潔自持之信賴,則賴年興等人與渠等 具有職務上之利害關係,應無疑義。又呂財益辯稱:其要 求及受收之蔡依林演唱會VIP貴賓券係贊助商之非賣品等 語。惟據監聽譯文,該次演唱會之入場券網路當時已售罄 ,其票價據辦案人員查證,分別為4,200、3,500、2,800 、2,500、1,800、800元,呂財益史中美收受利害關係 人多張貴賓券,其市價顯超過500元,自難以該貴賓券係 贊助商之非賣品而推卸其責。
3、審酌渠等頻繁接受利害關係人邀宴招待及餽贈,及配合業 者要求,濫用其職務上權力等情形,顯已悖離公務人員應 有之行為準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恪守 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4 條第1項:「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 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第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 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第7條「公務員 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第15條:「公務員…不得 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及第16條第2項「公 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之規定。(二)綜上,被彈劾人呂財益身為關稅總局副總局長,位高權重 ,言行為所屬表率,竟不思謹言慎行,避免不必要之應酬 宴飲,反而與利害關係人過從甚密、頻繁接受飲宴招待並



收受餽贈,接受不當之人事關說、洩漏內部簽辦中之密件 文書;被彈劾人蔡秋吉為基隆關稅局局長,對利害關係人 之宴請毫不避諱,不能抗拒不當之人事關說,且監督無方 ,致所屬集體長期包庇走私之行為;被彈劾人史中美為關 稅總局驗估處長,與利害關係人交往密切,接受宴飲招待 ,並接受關說,向承辦人員施壓。渠等所為嚴重敗壞海關 風氣,違失事證至明,所辯及所提證據,均無從卸免應負 之行政咎責。
二、被彈劾人黃富崇周家屏部分:
黃富崇周家屏身為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前後任之驗貨課課 長,負有綜理六堵分局進出口貨物查驗之權責,未克盡職責 督導下屬,反與所屬驗貨員涉嫌共同收受賄賂,包庇業者走 私犯罪,致該課驗貨員集體收賄,有恃無恐,並將所餘賄款 成立基金,作為聚餐之用,風紀蕩然,可見一斑。而渠等在 本院約詢時尚一再辯稱對該分局所涉違紀不法行為從未發現 異狀等語,足見渠等毫無悔意,核其所為,除觸犯刑事法令 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 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5條「公務員 應誠實清廉…。」、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 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第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 求切實…。」、第16條第2項「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 受任何餽贈」之規定。
三、被彈劾人黃銘章劉聰明部分:
黃銘章劉聰明係基隆關稅局六堵分局前後任之分局長,負 責綜理六堵分局轄區內進出口貨物之通關業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職員。渠等對於該分局直屬之驗貨課長、秘書、課員 長期集體收受賄賂,包庇走私業者大量進口管制物品,未能 掌握所屬工作狀況,機先發掘並防杜不法情事,顯未盡監督 、指揮之責。核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 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綜上論結,被彈劾人呂財益史中美蔡秋吉等人與利害關係人過從甚密,頻繁接受宴飲招待,公私不分,且應業者請託,對進行中案件向所屬施壓,洩漏所屬簽辦中之內部文書,進而配合關說,為不當之人事安排,視公務員廉政及倫理之基本要求如無物,上行下效,海關風紀蕩然無存;被彈劾人黃銘章劉聰明,身為六堵分局分局長,所屬驗貨課長期集體收賄包庇走私,難辭監督不周之責;被彈劾人周家屏黃富崇身為該分局驗貨課長,竟與所屬驗貨員同流合污,共同收賄包庇走私,委棄其應盡之督導職責。渠等所為,嚴重損害國家財政收入及相關產業發展,且斲



傷民眾對海關之信賴,損及機關執法威信,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5條、第16條等規定,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應受懲戒之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附件(均影本在卷):
一、被付彈劾人職掌及任職期間。
二、林東瑩、沈家慶於本院之詢問筆錄。
三、黃富崇周家屏於本院之詢問筆錄。
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
五、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六、黃銘章劉聰明於本院之詢問筆錄。
七、財政部101年3月1日函。
八、基隆關稅局職員職務異動通報表及相關函稿、監聽譯文、蔡 秋吉調查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
九、呂財益於本院之詢問筆錄及補充說明。
十、蔡秋吉於本院之詢問筆錄。
十一、有關林東瑩調動之監聽譯文。
十二、財政部關稅總局100年3月25日臺總局稅字第1001004548號 函及簽稿。
十三、賴年興偵查中供述及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就賴年興電腦之 勘驗筆錄。
十四、史中美於本院之詢問筆錄。
十五、史中美就奧迪汽車稅務案施壓所屬之監聽譯文。十六、張良章調查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調查局行動蒐證作業 報告表及蒐證照片、監聽譯文。
十七、張良章於本院之詢問筆錄。
十八、財政部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
十九、呂財益蔡秋吉史中美、林東瑩、劉聰明周家屏、黃 富崇之人事懲處令。
乙、被付懲戒人呂財益答辯意旨略以:
監察院101年度劾字第5號對被付懲戒人提案彈劾並移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乙案,提出申辯理由如下:
一、監察院本件彈劾案意旨略以:(一)被付懲戒人明知關員林 東瑩於88年任職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驗貨員時,涉嫌圖利業 者,操守不佳,竟不顧政風單位建議,執意於98年4月1日將 其由六堵分局稽查課調至驗貨課,擔任驗貨員工作。擔任關 稅總局副總局長時,對於將林東瑩留任六堵分局驗貨員之關 說,明知林東瑩因風紀問題遭調動,仍未嚴正拒絕,利用其 對所轄各關稅局之人事具有指揮、監督之權限,向基隆關稅



局局長蔡秋吉表達勿將林東瑩調動之意見,林東瑩因此獲得 留任至100年5月間始調離原職。(二)被付懲戒人經由立委 助理張勝泰之引薦,自99年7月至100年5月間,多次接受報 關業者賴年興之飲宴招待及餽贈。(三)報關業者賴年興進 口心形巧克力之稅則爭議案件,經賴年興請求被付懲戒人協 助瞭解該案進度及關稅總局稅則處對該案之意見,被付懲戒 人於100年3月24日取得該局稅則處承辦該案之內部簽稿,於 其辦公室就辦理中之稅則爭議案件,與業者為行政程序外之 接觸,將該密件公文交賴年興、張勝泰觀覽,洩漏簽辦中之 文書內容,並容任賴年興以手機拍攝上開文稿。二、監察院本件彈劾案認定被付懲戒人有上揭違法失職行為,主 要係根據刑事偵查期間,共同被告及其他關係人之調查局詢 問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監聽譯文等刑事證據資料據為認 定之基礎。101年3月7日監察院約詢被付懲戒人時,對部分 內容雖有所詢問,並製作「監察院調查案件詢問筆錄」。但 觀諸本件彈劾文對被付懲戒人違法失職之指摘,均採認上揭 刑事偵查證據資料,對自行調查證據部分卻全未採認。惟上 述共同被告及關係人在偵查期間所為之供述,乃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係刑事訴訟法中所言之「傳聞證據」, 因未經對質詰問以確保其正確,倘得據為證據,將使被告因 千夫所指、百口莫辯而遭受冤屈,是依大法官釋字第582號 解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651號判決要旨闡明,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猶須於審判中以嚴 格證明程序、賦予被告對質詰問權,方得採為證據。且張勝 泰在偵查期間被羈押3個月又22日(計114日),調查局、檢 察官共借提26次,反覆詢問,輪番轟炸。張勝泰前後供詞反 覆不一,其在皮膚病蔓延,身心俱疲下,是否配合檢、調而 曲意供述?其供述是否具有任意性及真實性?仍有待法院踐 行司法程序調查審理後,方能作為裁判基礎。在法院尚未調 查審理及判決確定前,上揭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及證明力, 仍屬未定狀態,是否真有起述書所載之違法情事,亦尚未確 定。監察院逕以該刑事偵查資料作為認定被付懲戒人違法失 職之基礎,顯有未宜。
三、本件彈劾案指摘,被付懲戒人明知林東瑩操守不佳,仍執意 將其調往六堵分局驗貨課擔任驗貨員,並於擔任副總局長後 ,仍向基隆關稅局局長蔡秋吉表達勿將林東瑩調動之意見。 主要係依據卷內政風單位所製作之「監察院針對海關風紀弊 案約詢事項資料一覽表」,根據該一覽表所稱:「林東瑩於 88年7月21日因查驗不實涉嫌圖利業者,遭基隆關稅局政風 室函送調查機關偵處,並自91年即被提列為妨礙興利人員。



97年間申請調往驗貨單位任職,基隆關稅局政風室獲悉後以 不適任為由口頭建議時任局長呂財益林員始由稽查組三課 四股改調至六堵分局稽查課三股,擔任押運工作。林員曾欲 改任驗貨員職務,該局首長請政風室提供林員不能適任驗貨 職務之具體事證,因政風室欠缺積極事證可資證明,且林員 前涉嫌貪瀆案早經調查機關列參結案,尚難僅憑傳聞即阻斷 其調任驗貨職務,故林員於98年4月1日轉調六堵分局驗貨課 二股擔任驗貨工作。」(見本案附件第394-395頁)惟查:(一)林東瑩於88年7月21日因查驗不實涉嫌圖利業者,遭政風 室函送調查機關偵處,政風室為何遲至91年方列為妨礙興 利人員?既被列為妨礙興利人員,為何基隆關稅局人事室 並無該項資料?所稱97年林東瑩「申請」調往驗貨單位任 職,與基隆關稅局所屬通關單位派任驗貨員之作業方式不 符,究係向何單位何人申請?政風單位有無保存該申請文 件?97年政風單位果能以該員不適任為由阻止林員調任驗 貨,98年同樣欲改任驗貨工作,首長請政風室提供林員不 能適任驗貨職務之具體事證時,卻為何又稱「政風室欠缺 積極事證可資證明」?為何不持「91年被列為妨礙興利人 員」之紀錄作為其不適任之證據?98年3月26日將林東瑩 自六堵分局稽查課三股轉調同分局驗貨課二股擔任驗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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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貿貨櫃倉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雷諾瓦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兆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亨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一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