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醫簡調字第1號
原 告 黃識全
被 告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法定代理人 屠乃方
被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 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 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 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 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第 十九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15條第1 項、第20條 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4 年10月間赴被告衛生福利部金門 醫院(下稱金門醫院)就診。金門醫院診斷原告罹患思覺失 調症並開立藥物予其服用,後於105 年11月至12月間將其轉 診至被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 仍服用金門醫院開立之相同藥物。然被告等明知原告無精神 疾病仍實施醫療行為,至106 年1 月3 日金門醫院始告知原 告並無精神疾病,造成原告長達一年多浪費自由、時間、名 譽、財產等,使原告受有身體、健康及醫療自主權之損害。 爰依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 新臺幣36萬元本息。查,金門醫院、成大醫院主營業所分別 設於金門縣、臺南市,有其官方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佐,又 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依原告主張 ,本件侵權行為地分別為位於金門醫院所在地金門縣及成大 醫院所在地臺南市,依前揭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管轄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