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救字,108年度,6號
NHEV,108,湖救,6,201901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林飛莉 
代 理 人 林哲健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法律扶助法第 63 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 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 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湖勞小調字第1 號),以其並無資力 ,無法負擔訴訟費用,且有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經查 :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為無資力而准予扶助,有審查 表可稽(見本院卷第5 頁)。又聲請人所提訴訟,形式上非 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1/1頁


參考資料
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