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勞小字,108年度,2號
NHEV,108,湖勞小,2,2019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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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陳書芸 
被   告 晶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有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7 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晶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4 年5 月20日與被告簽訂勞 動契約,雙方約定伊薪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3 萬8,124 元,伊嗣於107 年5 月9 日離職。詎被告自107 年4 月起即 拖延發放薪資,迄今尚有同年3 月至5 月份之薪資計8 萬8, 007 元(計算式:3 月份薪資38,124元+4 月份薪資38,124 元+5 月份薪資11,759元=88,007元)未給付伊,爰依勞動 契約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給付上開積欠薪資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積欠107 年3 月至同年5 月份之 薪資計8 萬8,007 元乙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 、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且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勞動檢查紀錄、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各類所得扣 繳暨免扣繳憑單、107 年3 月至5 月份薪資條、薪資存摺內 頁明細、應付薪資明細表等件可證,是項主張,應屬有據。 因此,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聲明請求被告給付8 萬8,00 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07 年12月9 日起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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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