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一號
再 審原告 丙○○
癸○○
子○○○
辛○○
壬○○
甲○○
乙○○
戊○○
庚○○
丑○○
己○○
丁○○
訴訟代理人 吳明澄
再 審原告 寅○○
吳明澄
再 審被告 卯○○
右當事人間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裁定命
再審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及更正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送達予最後一位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俞慧君
~B法 官 陳麗芬
~B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