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7年度,1244號
NHEV,107,湖簡,1244,2019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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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244號
被   告 博市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淑芳 
訴訟代理人 李賢能 
      杜冠德 
      吳泓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奕齊高逢原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9,2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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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