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7年度,1433號
NHEV,107,湖小,1433,2019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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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湖小字第1433號
原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 
訴訟代理人 蔡惠媗 
被   告 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星(即臨時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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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