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1367號
原 告 張育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 付新臺幣(下同)7 萬8,000 元本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元,原告除於107 年10月17日向本院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於108 年1 月8 日繳納1,000 元,顯有溢繳之情事,揆之首 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將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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