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8年度,152號
CLEV,108,壢簡,152,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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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52號
原   告 江衍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被   告 鄒昭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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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