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司調字,108年度,42號
CLEV,108,壢司調,42,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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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壢司調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關耀樑關耀斌間撤銷遺產分割繼承登記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關耀樑積欠聲請人債務,屆期未為清 償。據查被繼承人關余瑞英死亡,關耀樑、相對人關耀斌均 為該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依法得繼承坐落桃園市○○區○○ 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8481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 ,詎關耀樑為免遭強制執行,竟於得繼承系爭房地時不為繼 承登記,逕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與關耀斌所有,相對 人間上開脫法行為,顯已侵害聲請人債權之實現,爰依法請 求塗銷系爭房地因分割繼承所為之登記,並將系爭房地回復 登記為相對人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須由法院以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故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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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