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信託登記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7年度,556號
CLEV,107,壢簡,556,2019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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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5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林志淵 
被   告 李金益 

      王新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內關於編號13權利範圍「132 分之4 」之記載,應更正為「132 分之2」。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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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