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275號
原 告 徐健球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家銓
被 告 曾淑貞
訴訟代理人 曾肇國
被 告 徐曾綢妹
徐玉琴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德銀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