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7年度,1142號
CLEV,107,壢簡,1142,2019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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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142號
原   告 陶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開泉 
訴訟代理人 謝新赫 
被   告 李子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陶晟建財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陶晟建材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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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陶晟建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陶晟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