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028號
原 告 大樹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樹民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彥誠律師
被 告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東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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