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7年度,1688號
CLEV,107,壢小,1688,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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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1688號
原   告 陳富子 
訴訟代理人 周千  
被   告 張芳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 元。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 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5 年11月15日14時許,接獲佯稱為 原告友人「亞洲舞廳王小姐」來電,並表示為幫助朋友而須 借款20萬元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原告遂依其指示彰化銀 行福和分行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至被告申辦之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金融帳戶( 下稱系爭帳戶)。嗣原告於匯款後,驚覺受騙,遂向花蓮縣 警察局吉安分局提出告訴,經臺灣桃園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辦後,原告方知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105 年11 月11日前某不詳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0 號居處旁 之某統一便利超商內,以黑貓宅急便宅配方式,將系爭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送至臺北市○○區○○街000 號 ,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唐國涼」之人,以此方式幫 助他人所屬之詐騙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該人取得被告所 交付之系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後,與其所屬之詐騙 集團成員,遂行上開詐欺犯行。被告上揭犯行,嗣經臺灣花 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9 號判決判 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被告以上開方式與詐騙集團成員 共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100,000 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花蓮 地院107 年度簡第99號刑事判決書為證(見本院卷第9 頁至 第17頁),復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 又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1 項前段,視同自認,自堪信為真 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 同行為人,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並不以共同侵權行為人在主 觀上有犯意聯絡為必要,如在客觀上數人之不法行為,均為 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已足以成立 共同侵權行為。查本件被告雖未參與實施詐欺原告之行為, 惟其可預見將上開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 時,該帳戶將作為與財產有關之不法使用,卻仍提供予某不 詳人士,致原告將款項匯入上開被告所有帳戶而受有損害, 即對該詐欺集團之行為加以幫助,自應視為侵害原告金錢之 共同行為人,同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應返還原告被 詐騙之金錢,以回復原狀。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100,000元之部分,洵屬有據。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據以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100,000 元。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 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七、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核與判決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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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