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7年度,1310號
CLEV,107,壢小,1310,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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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1310號
原   告 王苑芳 
被   告 劉昱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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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