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7年度,1161號
CLEV,107,壢小,1161,2019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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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116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蔣欣瑜(蔣立光之繼承人)

      蔣恩(蔣立光之繼承人)


      邱春芳(蔣立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蔣立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起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蔣立光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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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