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勞簡字,107年度,56號
CLEV,107,壢勞簡,56,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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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壢勞簡字第56號
原   告 李世泓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複代理人  邱馨儀律師
被   告 迦南清潔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尚德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5,766 元,及自民國108 年1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1,22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15,766 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 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06 年11月起受僱於被告公司,約定薪資 為每月新臺幣(下同)45,000元,外加油資實報實銷,並約 定於每月10日以轉帳方式將上開薪資匯款予原告。嗣被告公 司於107 年10月7 日向原告表示公司業務狀況不佳,提議原 告出資入股,原告不同意並向被告表示其任職至同年10月10 日,被告亦同意,故兩造勞動契約已終止。詎被告迄未發放 107 年8 、9 、10月10止之薪資,共計115,766 元,爰依勞 動基準法第21條前段、第2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5,766 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面為何聲明或陳述。三、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帳戶明細、兩造LINE對 話紀錄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7 頁至第27頁),且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應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四、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 他方服勞務,他方支付報酬之契約;且勞動基準法所稱勞工



,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而雇主則係指僱用 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 工事務之人;又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 資;工資應全額給付勞工,民法第482 條、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1 款、第2 款及第21條、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兩造勞動契約已於107 年10月10日終止,原告尚未領取107 年8 月、9 月、10月薪資共計115,766 等情,業據其提出相 符之存摺內頁及LINE對話紀錄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 頁至27頁),應信為真實,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107 年8 至10月份未付薪資115,766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按給付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之給付並無確定期限 ,依前揭規定,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負遲延責 任。而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8 年1 月2 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所 在地之警察機關,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38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係於同年月 12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是被告應自108 年1 月13日起負遲延 責任,堪以認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動基準法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 5,766 元,及自108 年1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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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