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 原 告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袁大蓉律師 被 告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四段二七四號 法定代理人 王純珷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 丙○○ 住台北市○○○路七十七號二樓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汐止市○○街三巷十五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黃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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