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7年度,1652號
SJEV,107,重簡,1652,2019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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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6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煌晟 
      簡碧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煌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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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