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7年度,1291號
SJEV,107,重簡,1291,20190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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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29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柯志楊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柯瓔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所為
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人欄中關於「上訴人即原告、被上訴人即被告 」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被上訴人即原告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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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