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7年度,1291號
SJEV,107,重簡,1291,20190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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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29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柯瓔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柯志楊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年11 月2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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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