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7年度,1857號
SJEV,107,重小,1857,20190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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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1857號
原   告 一道彩虹田園小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子陽 
訴訟代理人 陳樂明 
被   告 楊樹成 

訴訟代理人 黃粵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零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7年3月7日上午11點17分25 秒,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進入 原告社區內之停車場,因地下室停車場入口鐵捲門(下稱系 爭鐵門)設定於刷卡啟動後上昇10餘秒即會自動落下,被告 於11時17分36秒刷卡後在刷卡機前遲延10餘秒,至48秒始通 過刷卡機柵欄,因被告遲延時間過長,導致系爭鐵門自動落 下遭系爭車輛撞擊,造成系爭鐵門受損,經原告修復支付新 臺幣(下同)10,500元,依法應由被告負賠償責任。為此, 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該款項一 節,業據提出現場錄影光碟截圖、廠商報價單及3月15日、4 月12日管理委員會例行會議會議記錄等件為證。被告固不爭 執系爭鐵門係遭被告駕駛系爭車輛撞擊受損,惟就原告賠償 之請求,另以:由原告所提供之現場影像可以得知:被告駕 駛系爭車輛到達系爭鐵門前,系爭鐵門突然下降,係系爭鐵 門撞到系爭車輛,故系爭事故發生並非被告過失云云置辯, 則本件兩造間有爭執,應予以審究者,在於:由原告所為之 舉證,是否足以證明:被告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存在?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駕駛系爭車輛至原告社區地下停車場,因被告刷卡完 畢後在刷卡機前刷卡後滯留時間過久未馬上通過系爭鐵門, 系爭鐵門因逾等候時間而自動落下,被告未注意上情致系爭 車輛撞擊系爭鐵門,系爭鐵門因而受損,可見被告對於系爭



鐵門受損應負賠償責任一節,為被告所否認,揆諸前開說明 ,原告自應就此負舉證之責。經查,被告經常駕駛系爭車輛 進出原告社區之停車場,業經被告自承在卷(參見本院107 年12月18日及108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且原告社區於 105年5月13日之管理委員會決議停車場車道重新設置,並於 105年7月6日公告完成車道管制系統更新,有原告提出之會 議紀錄及公告可參,被告亦不否認其真正,則自105年7月6 日迄本件損害發生之107年3月7日,已有1年8個月之時間, 就「系爭鐵門設有等候時間」之情節,被告實難諉為不知。 再經本院於108年1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勘驗原告提出停 車場出入口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檔案名稱CH00-0000-00-0 0 -00-00結果為:「被告於畫面顯示時間11點17分36秒刷卡, 鐵門於同時間一併開啟,被告車輛於畫面顯示時間11點17分 49秒才自刷卡機駛離至地下停車場鐵門並於畫面顯示時間11 點17分57秒撞上系爭鐵門。」一節(參見當日言詞辯論筆錄 ),此為兩造所不爭,足認被告自刷卡機刷卡後並未即時通 過,停留時間長達13秒,且於進入地下室停車場入口處之際 ,亦未注意留意系爭鐵門已逾等候時間而落下,則被告對於 系爭鐵門之受損有重大過失至明。被告上開辯解,實與常理 有違,無可採信。
三、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亦有規定。又物被毀損時,被 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 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本 件系爭鐵門係因被告之重大過失而損壞,致原告受有支出 10,500元修復費用之損害,揆諸前開規定,被告自有賠償責 任。而系爭鐵門修復內容為底支及門板各1支更新,亦有估 價單可佐,復為被告所不否認,衡情並未增加系爭鐵門之壽 命與效能,應無折舊之必要。從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500元,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五、本件係關於請求金錢之給付,且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 100,000元以下者之小額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 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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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