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勞簡字第56號
原 告 梁賀迪
被 告 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仙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106年12月5日起至107年12月4日止 受僱於被告,其間於106年12月5日起擔任董事長特別助理, ,並於同年9日起升遷為副總經理,約定月薪為新臺幣(下 同)80,000元。詎被告未依約給付薪資,積欠原告4個月薪 資共320,000元(計算式:80,000元×4=320,000元),迭經 催討,均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公司聘書、原告 與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等為證。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三、從而,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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