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三重簡易庭(刑事),重秩聲字,107年度,4號
SJEM,107,重秩聲,4,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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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重秩聲字第4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李萬福 


      許坤應 


      湯嘉語 



      許素卿 


      陳琤  



      彭莉萍 



      翁宗右 


      林侑民 


      徐瑞隆 



      黃瑞玲 


      張鎮曜 


      楊英  


      吳美華 



      林宣美 




      張菱娟 



      鄭麗娟 



      陳斗  



      留重和 


      陳許省 


      鄭琇文 



      陳怡安 



      王雪玉 



      陳愛珠 


      王瑞煌 



      吳清涼 


      陳坤墉 



      董家榮 


      羅滬敏 


      楊錦義 



      林寶卿 




      林阿香 


      蔡李明月


      李文元 



      程建明 


      張麗惠 


      朱漢晝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所為之處分(新
北警重刑字第107341803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均駁回。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 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等36人於民國107年9月 22日1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中華麻 將競技協會)內,共同以麻將為賭具賭博財物,為警查獲, 並查扣有共同賭資新臺幣(下同)201,400元,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因而各裁處異議人罰鍰9,000元,並 沒入上開為警查扣之賭資。
三、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等36人於均係依照內 政部合法立案之中華麻將競技協會規定,完成入會手續之會 員,於上開協會所屬三重辦事處砌磋麻將,亦符該協會所推 廣之會員切磋宗旨,並無涉及金錢賭博,是異議人等36人依 該協會所為之行為應屬合法,絕非原處分機關所認定之「職 業賭場」。況警方於107年9月22日之搜索過程極其粗暴,以 強暴脅迫手段搜刮異議人等36人身上現金,誣指為賭資並沒 收,顯有執法過當之虞;且查,協會所屬三重辦事處之工作



人員經以賭博罪嫌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訊後已無保釋 回,足見本件確有可議之處,然處分機關竟仍於107年10月 12日裁處罰鍰,與事發之107年9月22日間隔長達20日,顯見 原處分機關應將本件交由法院審理,而非逕行裁罰。為此, 聲明異議人等36人均不服原處分而具狀聲明異議云云。四、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又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職業 賭博場所,係指具有營利性之賭博場所而言,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4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分別定 有明文。另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供違反本法行 為所用之物,屬於行為人所有者,沒入之或得沒入之,同法 第22條亦定有明文。
五、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等36人於警詢時均供稱:於107年9月 22日1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即該麻將 休閒協會內以麻將為賭具參與賭博前,均先繳交現金100元 之抽頭金,於抽取後再發放每人1,000分之積分卡,以500分 、100分及20分三種樣式之積分卡分別代表現金500元、100 元及20元;於麻將打完後,現場工作人員為賭客計算分數, 以開桌時所發放之1,000分為基準,基分高於1,000為贏家, 低於1,000為輸家。贏家所持基分扣除初始之1,000分後,其 於即為贏得之分數;輸家不足1,000分之部分則為其所輸之 金額,輸家需以現金當場支付贏家等語,相互相核對確認 相符,足認本件聲請聲明異議人等36人渠等上開行為,確有 以現金換取該協會之點數卡為籌碼作為賭資之賭博行為,非 僅單純切磋麻將而無金錢輸贏之情甚明,足見原處分機關以 異議人等36人之上開行為,合於上開條文之規定而對異議人 等36人均處以各9,000元之罰鍰,並沒入總賭資201,400元等 裁處,於採證法則上並無任何違誤之處;異議人等36人雖另 辯稱處分機關有執法過當之嫌云云,惟經本院遍閱卷證資料 ,並無何執法過當之違法情節,從而,異議人等36人指摘原 處分不當,請求予以撤銷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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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