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7年度,5號
ULDV,107,司執消債清,5,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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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債 務 人 蔡明?央@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代 理 人 蔡金保律師

債 權 人 游濬?╮@


債 權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債 權 人 雲林縣虎尾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鈺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 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 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 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 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8 條及第12 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於民 國(下同)107 年8 月15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 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2 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三、次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本院已於107 年11月28 日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本條例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惟為免 再次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 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於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後,裁定附表之處分 方式以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
│編號│清算財產:保單解約金│價值 │ 處分方式 │
├──┼──────────┼────────┼────────┤
│一 │存款: │66元 │⑴第三人已將存款│
│ │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金額解款到院。 │
│ │ │ │⑵進行分配。 │
│ │ │ │ │
├──┼──────────┼────────┼────────┤
│二 │保單解約金: │93,921元 │⑴第三人已將解約│
│ │遠雄人壽保單號碼: │ │金解款到院。 │
│ │0000000000 │ │⑵進行分配。 │
│ │ │ │ │
├──┼──────────┼────────┼────────┤
│三 │保單解約金: │178,636元 │⑴第三人已於106 │
│ │富邦安泰人壽保單號碼│65,942元 │年3 月24日將解約│
│ │:p000000000-00 ; │76,080元 │金解款到院。 │
│ │p000000000-00; │ │⑵進行分配。 │
│ │p000000000-00 │ │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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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