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1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徐年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申弘科技有限公司、劉名修、蘇虹文間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究為新臺幣(下同)
2,174,073元?抑為2,147,073元?若為後者,請更正聲明;
若為前者,請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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