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158號
TPDV,107,司促,20158,2018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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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1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徐年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申弘科技有限公司劉名修蘇虹文間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究為新臺幣(下同)
  2,174,073元?抑為2,147,073元?若為後者,請更正聲明;
  若為前者,請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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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申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