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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006號
TPDV,107,司促,20006,2018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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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0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拼車趣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拼車趣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
  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
  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相
  對人拼車趣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
  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
  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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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拼車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