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0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拼車趣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拼車趣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
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
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相
對人拼車趣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
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
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
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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