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0610號
TYDV,107,司票,10610,2018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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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610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已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柏彰蕭王月娘蕭純美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嚴凱泰業於民國107
  年12月3 日逝世,請具狀補正最新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
  應續行承受訴訟之人姓名、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
  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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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