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674號
TYDV,107,司拍,674,2018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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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余秋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淑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擔保對相對人債務之債權證明文件(台
  端所提協議書擔保者為第三人吳仲洪應返還台端之價金)。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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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