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15號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鄧恒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伯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3-25地號所有權人登記為相對人之土地 謄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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