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615號
TYDV,107,司拍,615,2018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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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鄧恒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伯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3-25地號所有權人登記為相對人之土地
  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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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